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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内容有点长,麻烦大家详细阅读,本人电话:13370227001,本人承诺:所陈述为100%事实,本人已请示检察院,可发布)
本人大学毕业之后,由于身体原因2007—2011年期间一直失业在家休养,2011年下半年身体趋于康复,根据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介绍,着手自主创业,于是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临时租赁了一个不足8平方米的地下室做工作场地,成立了一个工作室,但不幸的是,2012年6月,由于工作太晚疲劳过度,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后跟骨粉碎性骨折,昂贵的手术、住院费用,致使经济十分拮据(本处为表述购房缘由,非博取同情之意),父母觉得地下室办公环境对我的身体会有危害,于是将2007年购置居住的小房子出售,还掉之前的银行贷款,余下来的钱,计划让我在泗泾三湘广场购买一个小的办公间,工作环境好一点,上班也方便一点,没想到,却掉进了中介公司和卖家的黑心大圈套!
夸大面积,忽悠签约
长期以来,无数次接到泗泾中介时堂浩下属中介公司泗政房产、澳众房产、福美来房产不分日夜来电推销房子, 2013年3月21日下午4点,接到中介公司泗政房产业务员杨某的电话,说三湘广场有个58平方米的写字楼在卖,房东急售,催我过去看房子,我 4点半提前下班,在中介杨某的带领下去看了这套三湘广场这个写字楼,其介绍说:“房子58平方米,价格98万,房东急卖,机会难得,催我去见房东,并尽快签意向合同,否则房子就没了,会被别人买走的”,于是,在她的怂恿下,见了卖家王志远(北京籍)与其老婆张丽娜(河南籍),听卖家说自己有很多房子,最近在上海这边又购买了一个大房子,所以急卖三湘这个投资回报率不高的办公间,中介也说,要买这个房子的人很多,想买的话下手要快,当时我觉得1万7的单价有点贵,我说我考虑考虑再做决定,中介就说,再考虑这房子就没有啦,当时我觉得卖家夫妇还算客气,中介也很热情,于是也就同意了交易,中介问我的付款方式,我说首付金40万+贷款组合形式购买,而其他税费、杂费什么的就依照之前那样,按照国家相关政交付(国家税务部门对房产税的纳税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上面我所说的2007年的小房子也是在泗政房产成交的,合同上面显著写明:“1.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基于前面的交易产生的基本信任,所以以为他们会象之前那样办好交易),中介说没问题,老顾客了,让我放心,一切他们都会帮我办好的,于是中介他们就催我去见了房东,我当时表示只同意出1万元定金,中介说太少了,最少要5万,卖家说,由于他最近买大房子,女儿在国外读书也急着要钱,问我能不能付到10万,帮他们解决一下燃眉之急”,由于当时感觉交流还比较愉快,也就同意他们了要求,在查看卖家提供的房产证时,发现面积由中介原本所报的58平方米 变成了54.57平方米,少了3.43平方米 ,泗政房产门店经理柳波涛狡辩着解释:是业务员把面积报错了,我当时很生气,不同意交易,后来,中介和房东私下沟通,提出在总价基础上降低5千,由于我平时工作也比较忙,脚又受伤,没什么时间,也不方便经常看房,当时头脑发热,就答应了中介和卖家提出当天就支付定金的请求,中介柳波涛 说:我这边马上拟订好定金合同,你和卖家王志远去银行取定金(这个时候:我和卖家王志远 去建设转帐,而卖家老婆张李娜留在中介处和中介拟写定金合同),5点10分钟我们到达建行,银行已经关门,卖家王志远 说先通过ATM机转5万到他老婆张某的帐户,明天早上再补5万给他们,我5点17分左右给卖家指定帐户转了5万元,另外5万,卖家让我写了欠条给他,次日上午再补5万,完成转帐后,回到中介处,中介说,定金合同已经拟好了,双方可以签字了,由于过于草率,也是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加之当时卖家也在说家里有急事情,要急着回去,于是,我未曾细看定金合同的各项细则,就在合同上签了字,3月22日上午在卖家一再紧急的催促下,我从公司出来,去建设银行又向卖家账户转账5万元,至此,累计向卖家交付10万元。
弄巧成拙,阴谋浮出水面
3月 22日下班回到家里,我拿出《定金合同》再次细看,发现合同存在严重问题:格式合同约定税费、交易时间、佣金均保留空白,而在最后面不显眼出附加一句:“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于方承担”(显然中介公司企图以此形式转嫁税费,但弄巧成拙,表达错误,而签合同时中介公司未提醒双方均未确认税费,三方均未检查合同内容都签了字),合同从头至尾,均未体现交易之初,我所提出的“其他税费、杂费什么的按照国家相关政交付”这个意思,在签合同之时卖家和中介也均未和我明确税费责任[这一点在以下极几段原音电话录音记录可以得到充分应证:在这几段通话记录中,中介、卖家均承认:在交易之时,未曾和我确认过税费,这也显然与卖家、中介及当事人柳某一直所辩称的“到手价格、税费由买家支付”之说法自相矛盾!],而趁着买家去银行转帐定金之时,卖家与中介私下拟定的合同内容也存在严重的表述问题,表述成“双方约定在交易过户过程中的税费由于方承担”,显然合同未体现买家要求按照国家政策履行交易之意愿,合同内容存在税费约定不明之事实。
我当即质疑中介与卖家:
1.为什么在签订合同之时不提醒双方确认税费?
2.为什么在买家不在的时候与卖家老婆私下拟好合同,在不提醒双方认真确认合同内容之情形下,催促买家在合同上签字?
3.为什么着急催促买家当天下午必须立即交付定金,并且提出目前资金紧张要求买家配合一下,将定金提高至10万元?
4.张某未出示其成年女儿张某公证过的正式售房委托书,而张某在房产证上又没有名字,擅自代签的合同岂能有效?!
反过来说,若房子大涨或者卖家不想履行合同,岂不是 可以 以未获得其成年女儿授权而说代签的合同无效作为借口?!
作为专门靠房产中介赚取丰厚佣金的中介公司居然事后耍赖说,说当时跟我讲过了,还串通卖家说是买家没听清楚,借口说合同是自己不小心写错了—— 此话居然出自专门性房产中介机构店长之口,真是无奸不商!跪请正义之人为我讨个公道,要回10万元血汗钱!
中介公司在故意夸大房产面积诱惑买家签署定金合同;利用买家不懂行情故意抬高房屋价格蒙骗买家说价格很低之情形下,税费10多万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串通卖家强迫让买家完全承担10多万税费(否则就扣没10万定金),显然中介与卖家存在串通欺诈买家行为,也违反了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法以及2013年刚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由于税费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3—5月份期间,我多次与卖家、中介沟通,要求他们在税费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双方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税费各负,完成交易,或者退还我10万元定金,撤消交易,但均遭到卖家、中介的拒绝(由此可见,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是卖家和中介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强迫买家完全担税造成的,此因素已构成卖家违约责任)
后来卖家又说让我帮他们把房子卖出去,为了避免纠纷,我们也尝试帮他们在房产交易网上推广和发布(纯义务性),很多有意向的客户要来看房, 卖家又总说自己不在上海,里面的租客又非常不配合,导致很多诚意的客户无法看房,基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停止帮卖家义务推广!
维权到底,追讨血汗钱
6月初,我向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查看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原件,认为:合同书面形式对于税费的约定确实存在约定不明,交易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进行。作为专门性房产中介机构,既然靠收客户丰厚佣金来获利,那么他们的行为给客户带来的伤害或损失也应该承担同等的责任,而卖家在买家多次提出按照国家政策履行交易的请求任然拒绝履行交易,已构成违约!
当天邀请中介公司、卖家出席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现场调解,但卖家、中介公司无一出席!
6月下旬,我电话咨询松江区人民法院,接听电话的是方法官,方法官让我把合同书带给他看,次日,我携带《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方法官仔细查看了合同,并给予了我专业性的解答:
1、无论口头是否约定,卖家是否借口说已经告知买方,但口说无凭,现在是法制社会,应以书面合同为法律依据;合同约定不明,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而卖家不同意税费各付,则构成实质性违约;
2、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倾向于合同的拟订定方即房产中介和卖家而非作为合同的确认方买家;
3、中介公司作为专门性房产中介机构,在约定佣金之同时就意味着承担对等的义务,对于合同白表述不清之责任,理应承担。
方法官认为:作为买家的我并没有什么失当之处,是合同的受害者,10万元定金从3月21起到现还被扣在卖家手中,而中介意欲与卖家私分,已构成对买家财产的侵害,建议司法途径解决。于是,6月23日月初,我正式委托律师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在被告(上海泗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接到传票当天下午,其法人代表时某还来电进行恐吓:“小子,立即撤诉,若不撤诉,见一次打一次!”,并且诉前,还通过多种途径私下沟通我的代理律师, 我对其明确表示:无论如何,我都将坚决维权到底! 追回我被侵占8个月之久的10万元血汗钱!
(续:目前案件进展)
中介勾结原告律师 葫芦僧乱判糊涂案!
按照松江人民法院咨询处方法官的指示,以及松江丰兆律师事务所周某“律师”的建议,2013年6月初将卖家王志远、张煜雪以及跨大面积、忽悠签约的中介公司泗政房产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协助帮原告被卖家和中介侵占将近1年的10万元定金。
在递交诉状之时,泗政房产负责人时堂浩居然来电恐吓买家撤诉讼:“小子,立即撤诉,否则见一次打一次”,,时堂浩还通过打听并私下联系到我的代理律师—丰兆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自己也承认被告联系过她,并且经调查该律师与被告中介泗政房产负责人时堂浩系安徽老乡),致使该“律师”在法院的4次开庭现场不作为,违背原告意志在法院上胡乱表态,并且限制原告庭审正当陈述权,更具赤裸裸讽刺意味的是:作为被告泗政房产的负责人时堂浩在法庭上多次夸奖原告代理“律师”表现出色!沆瀣一气,请问律师的职业道德何在?!
4次庭审现场,买家提供了多段真实、有效的录音材料,在录音中,两被告均承认:当时由于时间仓促,对没跟买家确认税费事宜承担责任!双被告均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交易之时有跟买家明确过卖家所谓的“一手价”! 在此情形下, 法官杨某置原告提供的有效录音材料于不顾,还让双方去华东政法大学夏中锋那边做的心理测试,并且价格不菲:4000元/人!(我的律师居然不提醒法官正视录音材料,反到独断同意测试,并且吓唬原告说,你不答应就输了),更可笑的是:由于原告只有我1个人,所以必须参加心理测试,而杨某却安排双被告的非核心当事人做测试对象,总共3个人参加测试:4000人元/人,总计12000元 ;而夏中锋在第四次庭审的现场也承认:测试提问的设计确实存在含糊不清,测试对象也是法院安排的,结论仅供参考! 对此,原告提出了《异议书》(请见后文),而杨某却还是执意以此作为判决依据 — 显然荒唐可笑!
(12月30日下午,进场之时,原告发现杨惠星让另一个案件的人员同时也进入法庭,原告问其是否是在这个法庭宣判, 杨慧星居然口出恶言:“神经病”以及其他骂人之言,其法官素质可见一斑!)
买家10万定金被黑心卖家王志远,张煜雪从2013年3月份侵占至今未还,诉讼从今年6多人月份到现在,买家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请假开庭误工费,各项开销已高达3万余元,等来的结果是葫芦法官杨某,糊涂判决(有个小细节:因本人申请电视台直播庭审现场,遭到杨惠星法官拒绝,其心生芥蒂,故其在12月30日做如下荒唐判决!)
杨惠星的荒谬判决如下:
1.中介公司对拟订的错误合同不承担责任,原告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 7800元,(纠纷是中介引起的,而且交易也未进行,杨惠星反倒让原告赔偿给中介,显然多么荒谬!);
2.房产证上 只有王志远及其女儿张煜雪(成年)的名字,而王志远老婆张丽娜在没有当面和其女儿张煜雪 电话确认委托卖房、更没有出示其成年女儿委托卖房,就私自代签的合同居然判决有效!
3.原告全额承担诉讼费用4592.5元!
4.原告承担 华东政法大学夏中锋的测试费用 12000元 (就问几个问题 就4000/人,3个人总计 12000元全额让原告承担!)
判决下来之后,原告把判决结果通报松江法院信访部,负责人在了解案情和判决书之后,也表示气愤:这样的判决过于偏袒和草率(原话)!
这就是所谓维护公正、公平的法院、所谓法官!
这就是所谓法律护卫的律师、所谓职业素质与道德!
这就是口蜜腹箭的黑中介与卖家!
泱泱中华,法律公正、公平不存,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唯利是图,跪请广大老百姓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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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整理:葫芦法官 杨惠星的冤案集(欢迎提供,基本可以看出杨惠星惯于偏袒中介公司,因为中介公司、华东政法的心理测试夏中锋均是其财神爷):
1.与律师、亲友串通受贿索贿腐败枉法—上海市松江法院杨惠星就是这样的烂法官!
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9/1/2/132023052.html
2.上海松江法院杨惠星法官无视汉宇中介伪造客户签名,仅判罚买家,天理何在
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1110-116-1.shtml
3. 2012年8月16日 周爱萍:“本案不能再由着松江区法院民三庭杨惠星这样的法官瞎搞下去了”
链接:http://www.hshfy.sh.cn/itwyydj/gweb/wsyy/ywyd.jsp?all=all&xm=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主席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二〇一四年新年贺词: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这样以收钱为目的的松江人民法院公正、公平何在?
这样罔顾事实、不凭证据,只凭收费测试荒谬判决的法官公正、公平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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